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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云浮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9-10-09 16:07:40 来源  : 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浏览次数  : 109 字号:

 

云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
云浮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工信〔201911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云浮新区经发局:

《云浮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已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云浮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云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613

 

云浮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快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我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全市中小微企业创新驱动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协同创新、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公共服务,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的服务平台,经云浮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在本行业或本地区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平台。 

  第三条 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及服务指导工作;各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示范平台认定

第五条 申报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云浮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已经运营两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服务于产业集聚区域或行业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 

(三)具备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团队,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

(四)年服务中小微企业数不少于30家或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5%;近两年服务企业数稳定增长。

(五)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研发机构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微企业共享的优先。

(六)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服务收费合理,服务业绩突出,用户满意度高,对所服务区域或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创新驱动、提升技术创新水平、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品牌创造力等有较强的支撑作用。 

第六条  申报程序。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申报。申报单位按当年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当地县级主管部门,由各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市行业商(协)会、市直属企业和市有关单位可直接向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市直单位申报示范平台需由其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专家评审。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单位服务基础与管理能力、技术服务能力、服务绩效与影响力等情况进行审核(评审)。 

(二)公示认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步确定示范平台名单,经公示后予以认定,每次认定有效期三年。 

第八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和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工作按照当年申报通知要求进行。 

第九条 认定为云浮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有资格享受国家、省、市相关补助和政策支持。

第十条 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示范平台申报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为示范平台建设提供政策支持。 

第三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一条 示范平台应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各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中小微企业与示范平台开展服务对接活动,支持示范平台到欠发达地区建立服务机构和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当地产业及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中小企业示范平台管理办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创造发展条件,加强对示范平台的服务指导工作。同时,建立示范平台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了解掌握示范平台的发展情况,及时提供政策信息。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应主动接受当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组织和管理,积极参加、承接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定期向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发展动态和服务企业情况。示范平台应于每年620日和1220日前向县级主管部门报送示范平台运营情况,各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30日和1230日前向市局报送本县(市、区)平台运营情况。

第十四条 示范平台三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经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并公示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认定;对不合格的予以取消。 

第十五条 已经认定的示范平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示范平台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二)连续2年不报送示范平台年度工作情况。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浮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