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简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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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简要解读
来源:《云浮日报》2017-06-28第05版,原标题:《广东省供用电条例》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广东省供用电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于今年3月29日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是我省供用电领域首部关于供用电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为有效规范供用电行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用电秩序,促进我省电力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背景和意义
《广东省供用电条例》是广东省首部关于供用电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广东省电力立法工作迈出了坚实的一步。那么,为什么要出台《广东省供用电条例》呢?
首先,《条例》的出台,是对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积极响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我省在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中,也明确将提高立法质量作为考量法治政府的重要指标之一。《条例》的出台,其目的在于提升我省电力行业的法治化水平,是对国家依法治国战略的一种有力回应。
其次,《条例》的出台,是我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立法修法工作相对滞后,制约电力市场化和健康发展,要根据改革总体要求和进程,抓紧完成电力法的修订及相关行政法规的研究起草工作,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中,也明确要求及时制定和修订我省电力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加强电力行业管理依法行政。《条例》的出台,是我省持续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所采取的实际行动之一。
再次,《条例》的出台,具有强烈的现实需求性。我省电力事业近几年取得了长足进步,供电保障能力显著提升,电力服务体系也不断得到完善,同时,我省电力事业也面临着许多复杂、棘手且亟待解决的问题。譬如,电网专项规划缺乏稳定性,各项规划之间不协调;供电设施建设矛盾突出,影响电网建设进程;供电设施破坏情况严重,保护形势严峻复杂;供用电管理不够规范,窃电情况日益突出,供用电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违法用电现行有所蔓延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电网建设和安全运行,一定程度上制约供电企业的发展。《条例》的出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上述现实问题。
《条例》对规范供电设施的建设与安全,维护供用电秩序,保护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贯彻落实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条例》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我省电力法律体系。由于《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供电设施建设与保护、供用电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均出台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部分内容过于原则或者过于陈旧,导致缺乏实操性或者与现有经济水平相脱节,《条例》弥补了我省多年来供用电领域地方性法规的空白。
第二,《条例》有利于规范供用电行为和加强供用电管理。长期以来,由于缺乏一部符合我省电力发展实际情况、具有实践操作性的供用电地方性法规,导致现实中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缺位,或经常出现执法不一、管理混乱的局面,《条例》将有效地规范我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社会监督,从而实现全社会共同维护供用电秩序。
第三,《条例》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与上位法相比,《条例》更加注重保护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利,并相应明确了权利救济途径,同时,对供电设施管理与保护的规定更加细化,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和精神。
第四,《条例》有利于为我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保驾护航。目前我省正处在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引领改革方向、推动改革进程、保障改革成果,为我省坚持电力市场化改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执法和监督
《条例》明确了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责,避免在具体工作中出现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的情形。
●人民政府的职责
1.建立供用电工作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供用电工作的领导,建立供用电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在供用电工作中行政执法的职责分工。
3.加强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与保护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意识。
4.批准电网专项规划。电网专项规划报与编制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依法公布实施,并且,需要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告,供社会公众查询。
5. 建立电力应急预警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力应急预警机制,制定电力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宣传普及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活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条例》没有直接规定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是哪个政府部门,根据《电力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按照目前广东省政府机构职责划分,广东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为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本行政区域供用电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2)开展供用电执法工作,并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有关执法。
(3)加强供电设施建设与保护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意识。
(4)建立供电设施保护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危害供电设施的行为。
(5)设立供电设施保护标志。
(6)对在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保护区、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开挖、施工等作业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所在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批。
(7)对于窃电行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和处理。
(8)加强对供用电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现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危害供电设施及供用电安全等违法行为、并将违法信息移交征信系统管理部门。
(9)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并及时告知被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
(10)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
●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
1.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有关部门主要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水利、林业、工商、质监、海洋、安监等有关部门。
2.职责范围:《条例》仅概括性规定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供用电工作的监督管理,实践中,制定电网专项规划由发展改革、规划部门负责;电网和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由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分工负责;电能计量装置的监管由质监部门负责;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安全生产由安监部门负责;窃电、破坏供电设施等行为由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其他监督管理方式
《条例》中除了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还规定了供用电行业协会自律、供用电监督员进行社会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等方式。
供电行业协会主要职责包括:第一,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第二,引导和督促行业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第三,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第四,宣传、普及安全、节约用电知识和有关标准。
供用电监督员可以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用户代表、专家学者和新闻工作者等担任,对供用电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新闻媒体开展供用电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节约用电知识的宣传,并对供用电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供电设施Q&A
Q:电网专项规划编制的主体和程序是什么?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电力规划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编制电网专项规划,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征求供电企业等有关单位、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加强对中高压输变电选线选址的论证和优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实施,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告,供社会公众查询。
Q:必须预留供电设施位置的情形有哪些?
A:市政工程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时,应当依据电网专项规划预留地下供电设施的位置和通道,并设置明显标志。
建设住宅区、商业街区和产业园区等,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电网专项规划,根据供电设施建设需要,预留公用供电设施用地或者用房、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
Q:住宅区因供电能力不足需增加或者变更供电设施用地的程序是什么?
A:住宅区因供电能力不足需要增加或者变更公用供电设施用地的,由新增用电需求方提供用地并征求供电企业意见后,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城乡规划等部门批准。
Q:线房矛盾如何处理?
A: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属于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绝对禁止跨越范围。其他房屋原则上一般不得跨越,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一)建设单位采取安全措施;(二)建设单位与房屋权属人达成书面协议。
Q:架空电力线路如何补偿土地、农作物权属人?
A: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必须使用他人土地的,建设单位与有关土地权属人签订协议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有关土地权属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供电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或者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与有关权属人签订协议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Q:禁止哪些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A:(一)在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周围或者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施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空中飘浮物体或者进行未经依法批准的飞行、滑翔活动;
(二)擅自攀登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等设施,或者在其杆、塔上架设线路、张贴广告、悬挂广告牌及其他物品;
(三)损坏、擅自占用地下电力电缆通道或者其他电力辅助线路通道铺设管线;
(四)在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五)在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基础外缘(以下称线路的基础外延)向外延伸五米的区域内或者在一百一十千伏、二百二十千伏线路的基础外延向外延伸十米的区域内,或者在五百千伏及以上线路的基础外延向外延伸十二米的区域内,取土、堆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等有害化学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行为。
Q:禁止哪些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行为?
A:(一)烧窑、烧荒、烧田埂、烧稻草和燃放烟花爆竹等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野外用火;
(二)种植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或者搭建棚屋、铁皮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
(三)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帆布、塑料薄膜以及其他易燃物、易爆物、易飘挂物或者使用钓竿、钓线等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物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Q:线树矛盾如何处理?
A:在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供电设施产权人应当告知高杆植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及时排除障碍;拒不排除的,可以由供电设施产权人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并不予补偿。确需修剪或者迁移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外,因不可抗力或者生产、交通等事故,造成高杆植物倾斜、倒伏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供电设施产权人可以先行修剪、砍伐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处理措施,并应当自采取措施之日起十日内告知高杆植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依法补办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