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浮市财政局 云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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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财政局 云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
印发《云浮市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局、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发展的工作部署,我市财政设立云浮市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定了《云浮市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浮市财政局 云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云浮市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我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指导意见》(粤发[2013]6号)和《云浮市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实施方案》(云府办[2013]63号),市级财政设立云浮市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专项工作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结合市财政局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经批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并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等,推动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专项资金必须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二)统筹安排,竞争择优。专项资金分配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性安排方式,在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的基础上,优先支持优质大项目。
(三)财政引导,突出重点。专项资金注重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效应,重点以贷款贴息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缓解企业发展融资困境。
(四)加强监督,注重绩效。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项目申报、评审、资金使用等各环节,都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审核,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并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支持方式及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包括:
(一)列入云浮市大型骨干企业目录的企业。
(二)列入云浮市大型骨干后备培育发展目录的企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采取贷款贴息方式,重点支持贷款贴息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为:
(一)重点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主要以贷款贴息方式支持企业发展,结合年度专项资金规模,按照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单个项目(或企业)的最高支持金额为50万元。
(二)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的工作部署与安排,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专项资金各类项目的申报要求,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需符合的条件另行在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中列明。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通过联合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行文上报,并同时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汇总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推荐上报的项目,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部分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进行核查,按程序联合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按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拨付手续。属市属单位的,由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属县(市、区)项目的,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三条 市级有关部门、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单独列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同时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标准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在每年1月底前以书面方式向市经信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十六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按照市有关规定,组织抽样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建立验收制度。专项资金支持有关项目建设完成后,须进行项目验收。具体由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备案。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对验收备案项目进行抽查。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负责审核推荐上报项目,对项目单位及项目的申报条件和申报资金的符合性负审查责任,并负责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申请项目终止或变更。经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批准终止或变更的项目,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收回、调整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