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发《云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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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云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规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云经信〔2013〕147号
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经济发展局,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规范经济贸易和信息化行政处罚行为,促进经济贸易和信息化行政处罚权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行使,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云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业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浮市经
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贸易和信息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粤经信法规〔2012〕741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经济贸易和信息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我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经济贸易和信息化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时,按以下法律适用规则执行:
(一)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的,优先适用层级效力较高的法律规范;
(二)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规范,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三)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规范,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对法律适用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二)公平公正原则。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四)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减轻处罚:[Y×50%]以上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二)从轻处罚:[(X-Y)×30%+Y]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三)一般处罚:[(X-Y)×30%+Y]以上至[(X-Y)×70%+Y]以下;
(四)从重处罚:[(X-Y)×70%+Y]以上至法定最高罚款金额。
上述公式中X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Y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按倍数计算的,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减轻处罚:最低罚款倍数×50%以上至1倍以下;
(二)从轻处罚:[(X-Y)×30%+Y]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倍数;
(三)一般处罚:[(X-Y)×30%+Y]以上至[(X-Y)×70%+Y]以下(不含本数);
(四)从重处罚:[(X-Y)×70%+Y]以上至法定最高罚款倍数。
上述公式中X为法定最高罚款倍数,Y为法定最低罚款倍数。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必须先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进行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我局及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转移、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按法定权限、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我局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科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提交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或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一)拟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拟对当事人处以暂扣、撤销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处罚的;
(三)拟对当事人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的;
(四)情节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案件。
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实行登记制度,案件的具体情节、研究过程和处理决定均应详细记录在案,收入执法案卷。
第十四条 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
第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 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超出法定自由裁量权范围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局法制、监察机构可以通过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则中的“以上”、“以下”,除有特别规定外,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及时组织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细化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